| 协助领导处理局机关政务、事务工作;承办局重要会议;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负责局机关督查、行政复议、信访、宣传、信息、文秘、保密、档案和办公自动化等工作;负责机关和市直单位政务公开、安全保卫和老干部工作。编制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检查落实;负责全市民政经费的使用管理和审计监督;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各类社会保险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负责民政科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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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抚安置科 (四平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话:3266232) |
| 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和无工作单位人民群众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的伤残等级评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军地双方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总结表彰先进典型,开展军民共建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审核报批省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和国家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制定全市优抚事业费分配计划,并监督指导各地发放使用;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接收安置工作;承办市区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的安置工作;组织起草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规划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军供站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与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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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起草全市救灾和社会救济工作的实施办法;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并统计上报灾情;分配、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灾区紧急救助、灾后重建和生产自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各地社会救济工作。组织起草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组织起草政府对福利机构的投入、扶持、资助办法;拟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指导全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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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起草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的干部培训及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建设。组织监督实施省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法规、规章;负责乡镇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全市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市内跨县(市)区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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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和群团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承担局党委和纪检委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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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最低生活保障科 (电话:3669559) | 负责制定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对低保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信息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低保工作业务培训;负责低保统计报表;对低保工作进行动态管理,督促检查各地保障资金的落实、发放和使用;制定低保对象扶贫工作规划和城区优惠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贫困家庭二次医疗救助工作。 |
| (一) 拟订社团地方性法规,负责社团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承办全市性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及其年检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对外国人在我市设立的社团进行登记管理;负责社团基金会监管;负责社团登记管理工作的行政复议,指导各区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二) 拟订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性法规,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行政复议;指导各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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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四平市慈善总会 (电话:3266694) | 负责制定全市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协调落实慈善事业的各项政策,依法开展慈善募捐,对困难群众实施慈善救助。 |